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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新人育成体系之职场训练保险基础知识33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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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学习第一个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仅是在保险行业必须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在做人这一方面也非常重要。例如,如果朋友故意欺骗你,你不会原谅他;如果他不是故意的,而是因为过失而欺骗了你,还有挽回的余地。那么,由此可见,如果客户违反了告知义务,比如如果故意不履行承担何种后果,保险公司不赔,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过失部分不赔,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可以退还保费。

案例:带病投保(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赔,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最大诚信原则,案例分析: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注意与过失未告知区分。)“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案例:2003年1月一位头发全白的农民拿着保单和女儿的诊断证明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这位农民年仅50岁,而其女儿也仅有25岁,却被诊断患有慢性肾衰,其母亲因此事急白了头。由于购买了20万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最后发现被保险人在2002年5月就已经确定慢性肾衰,被保险人的投保日期却是患病后的一个月,即2002年6月。因此,最后不但不能获得赔偿,连所交的3400元的保费也不退还。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俗点说,就是我要给老公买保险,必须要有法律上承认的关系,就是结婚证。如果没有结婚,只是男女朋友,是不能给他买保险的。或者说,走私车能不能买保险呢?答案是,不能。因此不合法。能不能给股票买保险呢?答案也是:不能!因为股票的利益是不确定的。因此,保险利益确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同时,保险理赔与保险利益的时效性也是息息相关的。就保险理赔和保险利益的时效性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

接下来我们就用下面案例来理解,就保险利益的时效性而言,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案例:小王2014年1月购买一辆新车,同时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10月,小王将车转卖给好友老刘。在2014年12月,老刘外出时发生车祸,在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拒赔。分析:由于小王在车辆进行转让时已经丧失了对车的所有权,因此对车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效力已经终止。因此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我们来看第二个案例,案例:有一对夫妻,男主人在郊外从事地质勘探,女主人公为一位小学教师。由于男主人公常年在外,后二人离婚,女主人公和另外一位男士结婚,过着宁静的生活。两年后,一位老人敲开了他们的家门,她是男主人公的母亲,“我来为我的儿子送一份东西给你”,原来,男主人公已在一起事故中去世,离婚前曾为自己投保了十份祥和,指定受益人为女主人公。分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两年以后男女主人公已经离婚,但在保单订立的时候,他们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女主人公仍然为合法的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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