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分期给付保险金,1、按交费方式分:趸交年金、期交年金,2、按被保险人数分:个人年金、联合年金、最后生存者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3、按给付额是否变动分:定额年金、变额年金,4、按给付开始日期分:即期年金、延期年金,5、按给付方式分:终身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定期生存年金,分红险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分红保险的分配方式有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2种实现形式。万能产品具有“全能性”,这主要表现在,它同时具有保障和储蓄投资两方面的功能,投保人缴付的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风险保障;另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由保险公司负责投资运作,这样投保人的资金可以获得高度专业化的管理。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在此期间,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请,撤消合同并退还己收全部保费。该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即通常所说的“犹豫期”。宽限期条款,宽限期:自应缴保费之日起计算60日止。宽限期条款的主要内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是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定义:寿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能够要求的必要条件,合同失去效力,称为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复效期:我国规定为二年。未达成协议的处理:合同效力中止(即:合同失效)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超过复效期的处理方法:未交足二年保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终止条款,定义: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自然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包括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及裁决解除。(1)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责任免除。(2)合同生效一定时期(我国规定为二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保险责任。处理方法:(1)2年内自杀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2)2年后自杀死亡,承担保险责任,按合同给付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限制: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后。
自杀条款,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由保险人运用并保管,但实际上仍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某些义务而致使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也不会丧失。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基本内容: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大病的诉讼时效:权利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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