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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少儿乐童保两全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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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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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10.1)、保单年度(见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10.5),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0.6)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9),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0)的机动车(见10.11);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12)之和。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发生上述除第(1)项情形以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




保险金的申请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全残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0.13)专科医生(见10.14)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符合10.5“全残”释义所列举情形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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