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豁免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保险费后,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1)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 (2)投保人未变更。 |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主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被保险人轻症重疾豁免保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1)期间; (6)遗传性疾病(见1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3)(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除第(1)项情形以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我们向您退还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之和,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投保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5)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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