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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世纪时,欧洲的海上活动已十分频繁,其船只不断出现在世界各地经商或航海探险,以开辟政治和经济的新天地,然而,当时的科技不如现在进步,许多船只出海后未能平安而归,进而造成当时英国很大的社会问题。因为,船只上装载着货物和人员,货物损失造成商家的经营困境,人员罹难造成其家属收入中断生活无以为继。
为解决这个社会问题,许多商家、商号便集结起来成立了一个协会加入这个协会的每个成员都拿出一笔钱用于共济,当万一又有成员船只遇难时,便用这些钱来帮助商家或船员家属度过财务上和生活上的难关。后来,这种精神和制度受到世人的广泛肯定和认同,并得到不断的评估及改良,逐步发展到今天的保险形式 。风险定义: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一事件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差异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风险越小。也就是说不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保险合同的构成:由保险单、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定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保险利益。备注: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
经济合同与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做为合同当事人,只尽义务,但不享受权利。被保险人指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关系人,备注:1、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2、受益人是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若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按照法定处理。在受益人未确定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就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应视为死者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可分为生存受益人与身故受益人。
生存受益人默认为被保人本人,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身故受益人均可变更,被保人不得变更,身故受益人需经由被保人指定,指定关系就我国人身保险合同而言仅限为配偶、子女、父母,或存在法定监护关系的自然人(盈利性、非盈利性机构均不得做为受益人),当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时间里同时死亡,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若无其他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身故受益人该法定还是指定?通常情况下,保险受益人“指定”优于“法定”。如果受益人是指定,被保人一旦死亡,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直接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同时,指定的保险受益人获得的理赔金不需抵债,也不征收遗产税;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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