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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单位合规例会工作提醒管理动态20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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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免费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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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虚构保险产品进行集资诈骗,2016年起,某保险公司业务员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利息回报的方式进行借款。借款对象不确定,涉及公司客户、公司业务员和社会人员等。大多数债权人手中持有许某个人出具的收条或借条,但借条上无相关投资项目记载,仅简单记载本息和日期。不完全统计其借款人数达40人,借款金额超500万元,后许某携款潜逃。许某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二:利用职务便利组织非法集资,2014年至2017年,某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该公司客服经理,谎称公司开办营业网点,需要资金周转,假借公司名义承诺高息,并私刻公司印章,收取客户人名币87万元。此外,还隐瞒了公司严禁业务员向客户收取现金保费,且已收回暂收收据停止使用的事实,对客户谎称提前缴纳保费有优惠,可以帮助更改保费年限等,骗取客户保费18万元。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陈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提高辨识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三:以私募入股、投资返利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2011年至2015年,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周某伙同他人开发“商业在线”网络平台软件,构建多达二十多个层级的传销管理体系。而后以投资“普惠金融”为名,通过发展会员返利等方式,引诱业务员、客户在该网络平台软件上参与传销活动。至案发,会员人数达6000余人,非法接收资金数额近5000万元。案发时,会员在平台的资金帐户均被清零,无法提现。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周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增强法律意识,防入传销陷阱!严禁虚构保险产品,参与非法集资。严禁私刻公司印章,收取客户钱款。严禁非法占有目的,骗取客户保费。严禁组织传销活动,引诱客户参与。保险代理人从业过程中,要提升自身法律意识,切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关于“非法集资等涉众类型风险事件”举报信息奖励的宣导,各单位内外勤如发现公司内勤员工或外勤代理人有“非法集资等涉众类型风险案件”,可通过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分公司根据举报内容,如涉案人数、涉案金额、挽回损失等综合考量,给予举报人0.02—10万元的现金奖励。

举报范围,1.通过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形成资金池的行为;2.违规在其他投资理财类公司兼职,或在保险展业过程中通过高额回报承诺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兜售投资理财产品的行为;3.违规组织、召集、参与宣导培训会议推介非平安金融产品;4.私自组织产说会、郊游、酒会等形式向客户进行推介非平安金融产品;5.在展服部、课早会、二早上等公开宣传非平安金融产品;6.公开在个人社交帐户(微信、微博、QQ、私设网站、网页等)宣传、推介、销售非平安金融产品;7.私自租赁职场(个人工作室)宣传、推介、销售非平安金融产品;8.其他涉嫌非法集资、违规代销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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