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客户刘某到公司投诉,称自己2015年2月在业务员吴某处投保一份分红保险,吴某当时向客户承诺此保险1年后就可支取,利息可以达到5%,在打印了利益演示表以及 吴某本人签字承诺后,刘某充分相信并签字确认投保,在今年“到期”后,客户持保单到柜面办理,发现承诺的收益根本未达到5%,并且此时退保还有一定损失。督察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即刻调取了吴某以往的签字,通过比对发现,承诺给客户5%收益的签字应为吴某本人所签,在对吴某进行面访时,吴某起初不承认,当出具其签字的承诺书后,吴某承认了所有违规行为。违规处理:刘某违规行为已引发客户投诉,调查过程中拒不认错,应从重处理,按第二十条第(四)款,记12分,扣款3600元,并按第二十七条收回代理手续费佣金,追偿经济损失,解除代理合同。刘某直接主管扣款2400元。
广州市分公司营销员张某,虚构“鸿寿养老(内)保险”等险种及条款,私刻公司印章和经办人私章;以年返利36%的高额回报为利诱进行诈骗,诈骗受害人资金数额巨大,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处理决定,张某因触犯《刑法》,公司根据规定解除其代理合同,并上报广东保险 行业协会永不录用黑名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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