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T中支营销部原经理张某、X营销服务部原经理季某等人在已离司代理人李华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留存在公司的代理人入司档案,于2011年8月办理了李*二次入司的相关手续。2011年8月至2014年5月,张某、季某等人利用李华名义开展保险业务14笔,所做的新单保费共计54.7万元,共向李华银行卡发放佣金17.9万元,其中17.69万元佣金由张某领取,2000.25元佣金由季某领取。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