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直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通俗来讲就是:保险实务中不讲诚信后果很严重!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附和性(保险合同是制式合同,不能修改调整),射幸性(保险合同的履约是有条件的,并不是一定发生)。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告知,告知的内容,投保人:投保时的告知;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告知;保险标的转移或合同变更的告知;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告知;重复保险的告知,保险人: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什么情况不赔钱)的告知,告知的形式,投保人: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保险人:明确列明、明确说明(列明是书面的,说明是口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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