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总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投保人的约束,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对保险人的约束,如实告知、弃权和禁止反言,如实告知,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在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她)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保险公司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她)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就不得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它主要用来约束保险公司,即只要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放弃了某种权利,合同成立后就不能反悔,至于投保人是否了解事实真相则不予过问。这正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的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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