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非常容易被混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法学界曾经发生过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论争,焦点即在如何正确划分民法与经济法的界限。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从立法上解决了这个问题。“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调整”。此外,民法除调整经济关系还调整人身关系,这与经济法只调整经济关系是不同的。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有的法律既包含了民商法的内容,又包含了经济法的内容,如《保险法》分为两大部分: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和关于保险业管理的规定,前者是传统的商法,后者带有浓厚的经济法“公法”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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