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受合同保障,且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价值:财险是标的的实际价值;人身险不存在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保险理赔的依据),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客户交保费,依据是什么?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合同当事人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义务)协商、仲裁、诉讼,订立合同的年、月、日:通常指合同的生效时间。
保险合同的效力,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承诺——指当事人一方表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人与投保人 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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