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刘某于2008.6.26为其丈夫李某投保我公司**富贵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2260元,交费年期20年,保额2万元,同时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豁免保费定期寿险。投保人刘某于2010.4.29因脑出血住院治疗,于2011.11.28向公司申请高残豁免保费,并到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1.11.29鉴定结果显示达到高残条件,符合**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的申请条件。
经查,核心业务系统中的记录显示,客户于2011.8.24办理《**附加豁免保费定期寿险》退保手续(该险种无现价退还),客户于2011.11.29达到高残时,该附加险已处于解约状态,故不能豁免。就此问题,客户刘某的丈夫李某否认曾到公司办理过退保,但退保资料显示该笔业务为客户亲办。根据客户刘某的实际情况,2011.1月时客户已经残疾,不可能写字,更不可能再到公司柜面亲自办理退保业务。
内勤人员在未对资格人进行意愿确认的情况下,受理该申请,严重违反公司对保全作业的相关要求,存在较为严重的工作过失。目前已为客户办理豁免,并责令该分公司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追责。2010年5月6日客户王某为妻子徐某投保久久同瑞两全保险8万、附加额外重疾10万、附加定寿10万。2013年4月22日受益人王某告知我公司徐某于2012年12月28日因肺癌入院,2013年1月7日死亡,现申请理赔重疾保险金10万,身故保险金18万,共计28万。
理赔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在2011年4月和2011年11月因肺癌转移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记录显示被保险人投保前(2010年4月)就已确诊肺癌骨转移,并调取到2010年4月的就诊登记记录。同时还对业务员展业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展业瑕疵。被保险人故意不实告知证据确凿,且投保1年内和1年后2次住院都未申请理赔,故意拖延过等待期和不实告知2年抗辩期的意图也十分明显,理赔时对既往病史拒不承认,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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