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混淆存款与保险。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夸大收益。自制产品宣传资料。代签名或代抄风险提示语。篡改或故意漏填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产品计划书不规范,如红利未按要求进行“高、中、低”演示、出现“退市、停售、唯一、最”等违规表述。
损害保险消费者正当权益,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②公司和个人遭受监管处罚。除公司被罚外,代理人和管理人员都受处罚,并影响考核和职务晋升。③公司形象受损。中国人寿长期建立的“一言九鼎” 的公众形象受到损害。④败坏保险行业声誉。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销售误导行为容易激发社会公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降低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誉度。
影响销售伙伴的长期职业发展。销售误导损害个人信誉,直接影响客户消费体验,降低客户再次购买和转介绍可能。⑥影响社会和谐安定。误导行为易引发集中退保,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2015年11月18日,某支公司代理人蒋某在业务促成过程中与投保人就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产品收益的解释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通话内容被客户录音。该业务员名下另一份保单被确认为代投保人签名并代抄录了风险提示语句。
监管机构认为蒋某存在欺骗、诱导投保人及不如实告知行为,对所在公司和业务员个人分别处以罚款10000元。公司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支公司职场经理通报批评,罚款10000元;对柜面客服人员通报批评,罚款1000元;对分管个险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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