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并从中扣除保险人针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
(2)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为直接原因造成《比例表二》中所列残疾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比例表二》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两者的乘积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至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不能确定,则按第180日时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导致《比例表二》中两项及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支付比例较高一项的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医疗意外伤害所致残疾,如合并被保险人已有残疾,且可领取《比例表二》中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比例表二》中现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与已有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差两者的乘积给付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医疗意外残疾保险金、医疗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总和达到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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