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简称《伤残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运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运动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伤残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伤残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二、生活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生活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生活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生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生活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应从中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且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生活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生活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生活意外伤害并自该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生活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和《比例表》中与该项残疾对应的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至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不能确定,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生活意外伤害导致《比例表》中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生活意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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