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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长安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B款条款费率表.rar

  • 更新时间: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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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并扣除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后,按9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3)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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