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第一款、第二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三款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累计给付医疗保险金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并扣除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后,按80%的比例在该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届满,如果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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