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扣除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和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后的余额,以“该余额×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详见《给付表》)(如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比例为100%。)×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保险人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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