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和《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中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但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比例为100%,下同)的乘积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表一》中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表二》中与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三者的乘积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至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仍不能确定,按第180日时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三》)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表一》中与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表三》中与烧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三者的乘积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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