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保险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若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冲突,则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但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或者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癫痫病、法定传染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及因病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持有效的主险合同。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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