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或伤残,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0)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0、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8.11)、跳伞、攀岩(见8.12)、蹦极、探险(见 8.13)、武术(见 8.14)、摔跤、特技(见8.15)、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种至第14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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