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伤保险的主要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报告引用)1998年9月18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审议,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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