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 之日起)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并经医疗机构诊断需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 我们在审核确认后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重症监护津贴日额×入住重症监护病 房的天数所得数额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将分别给付重症监护津 贴保险金。但因同一原因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三、若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们继 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 起30日(含第30日)。 四、本附加合同每份重症监护津贴日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保份数由您在投保时与 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