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2016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 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其健康 状况确定无既往症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 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如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还须 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方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投保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其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 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 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采取保证续保方式,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续保的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不会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续保,但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 政策法规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调整本产品。调整后的产品须经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并自投保人下一次续保时起适用。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未向本公司提出停止保证续保申请,并于保险期间届满之 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向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的,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视为 续保,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仍为一年。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证续保最高至被保险人年满法定退休年 龄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所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被保险人实际办理退休时的年龄小于 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退休年龄应为周岁年龄,周岁年龄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 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人经与本公司协商解除本合同后再次投保本产品的,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 况进行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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