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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介绍及承包指引6页.doc

  • 更新时间: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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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如果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若原告发现被告,即债务人正在试图转移、藏匿财产,存心赖帐。这很可能造成原告最后嬴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这时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财产保全,那么,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哪些条件呢?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其次,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另外,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原告申请或法院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为针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原告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告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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