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直管组团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团险销售人员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该团险销售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未履行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团险销售人员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团险销售人员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应不再担任甲方的团险销售人员主管。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通过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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