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系统化、专业化、制度化,持续完善有**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有效提升各类人员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是向培训对象传授相关的知识、理论;培训是向培训对象进行相关业务技能的训练。教育培训是对公司各职级、各类别人员实施的应知应会的知识、理论的学习和应具备的技能、能力的训练。
第三条 教育培训的对象分为员工、销售人员和讲师。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销售人员是指在个险、团险、银保、电销等渠道直接从事销售工作的人员,包括销售人员和销售主管;讲师是指承担培训授课和教材课件开发等任务的人员,包括专职讲师和兼职讲师。
第四条 教育培训分为制式培训和非制式培训两大类。
制式培训是指公司统一规划并向各类人员提供的系统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培训,是各类人员必须定期有序地接受的、循序渐进的阶梯式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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