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省份。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4年6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至今已覆盖了全国近80%的人口。
据了解,今年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政府预算报告指出,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大病保险,指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从表1显示:1、按照筹资对象来看,各地方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城乡居民统一标准;另一类则是城乡居民区别对待。2、按照筹集金额固定与否,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标准,确定具体金额;一类是浮动标准,与基本医保挂钩。从表2数据显示,大部分省市采取市级统筹的方式,先达到小范围的统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稳妥推进,适时实现全省的统一政策。仅有少数省率先实行升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性质来看,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畴,缺乏与之相衔接的补充健康保险,难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大部分省市采取市级统筹的方式,先达到小范围的统一,适时实现全省的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资金来源主要是基本医保基金结余。目前仍有结余,但从长期看,由于潜在经济增长率和财政收入增速放缓,以及人口老龄化加快和医疗支出上升,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将有所减少甚至转为赤字,为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急需国家建立长期稳定的筹资机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该市已有两家保险公司通过审核获得了外包医疗保险服务业务,市民可用个人医疗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一是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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