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无忧B款-我们提供的保障(附加险)
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倍,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款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条款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保障全面,覆盖60种重大疾病,与健康无忧A款保障范围相同。
因疾病引起的重疾,观察期内外,责任有区别:观察期内给付主附险所交保费之和×1.1,观察期后给付基本保额。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重疾,不受观察期限制,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额。
注意:附加险重疾与主险身故责任同时符合,仅给付其中一项。
健康无忧B款-我们提供的保障(附加险)
健康无忧C款-产品特色
健康无忧C款-产品简介
产品名称: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简称:健康无忧C款)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投保范围:年满18周岁、不满61周岁;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交费方式:5、10、20、30年交
保险责任
产品代码:535
健康无忧C款-主要条款详解
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摘要
一、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三、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
3.4 合同效力恢复
3.5 减保
3.6 保单贷款
健康无忧C款-您与我们的合同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年满18周岁、不满61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即客户只能为自己投保。
不同交费方式对应最高投保年龄
健康无忧C款-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
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第2.3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目前暂定最低基本保额为5万元。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终身无忧:健康无忧C款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健康无忧C款-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全面,覆盖15种轻症疾病,与健康无忧A款保障范围相同。
观察期短:观察期为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180天。
因疾病引起的轻症,观察期内外,责任有区别:观察期内不承担责任,观察期后给付基本保额×20%。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轻症,不受观察期限制,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额×20%。
健康无忧C款-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保障全面,覆盖60种重大疾病,与健康无忧A款保障范围相同。
因疾病引起的重疾,观察期内外,责任有区别:观察期内给付所交保费×1.1,观察期后给付基本保额。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重疾,不受观察期限制,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额。
健康无忧C款-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终止。
全面呵护,兼顾疾病或身故保障。
因疾病导致的身故,观察期内外,责任有区别:观察期内给付所交保费×1.1,观察期后给付基本保额。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受观察期限制,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额。
健康无忧C款-您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费的交纳
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费灵活,多种交费方式可选:5、10、20、30年交。
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重新进入为期180日的“观察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致的责任给付有区别。
健康无忧C款-您的权利和义务
减保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减保。
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即发生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的,不能办理减保。
减保后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暂定)。
客户的保障需求是随年龄增长而增长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建议客户减保。
健康无忧C款-您的权利和义务
保单贷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受益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提出保单贷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并应在贷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中止。
产品支持保单贷款功能,保单生效即可申请。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为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90%,且不低于5.6%(含)(目前为5.6%)。
健康无忧产品系列责任免除
轻症疾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注意:责任免除包含两部分,轻症疾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免除和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健康无忧产品系列责任免除
健康无忧产品系列主要业管规则
免体检投保保额上限:
上述金额为“健康无忧”三款产品累计免体检上限。
投保规则
附加险规则:
投保规则
健康无忧产品系列主要业管规则
1.同一主险所附短期附加险不得超过3个。
2.717/718/726/727
(1)同一主险所附717、718、726、727的累计保额不得超过主险基本保额。
(2)同一被保险人所附717、726及727累计不得超过5万。
(3)同一主险附加726、727、717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险种。
(4)同一被保险人所附718累计不得超过5份。且718可投保份数与主险保费的配比如下:
3、388/507/508
(1)同一主险,388最低保额为5万,且不得超过主险基本保额的10倍。
(2)同一主险,507、508不得同时投保,且507、508最低保额5000元。
(3)同一主险,被保险人为16周岁(含)以上,只有在附加388后方可附加507或508,且388与507或508保额的最低比例为10:1。
4、健康无忧A款、C款单XX保单167的保额不得超过主险基本保额的10倍。
主附险搭配要求:
5、健康无忧B款两全保险须与《附加健康无忧B款重大疾病保险(534)》同时投保,且主附险投保保额相同,交费方式一致。
产品小结-健康无忧系列产品主要差异
健康无忧C款
健康无忧A款
健康无忧B款
保单贷款
无
有
有
35岁男性,20年交,20万保额
A款
B款
C款
6380元/年
7340元/年
3800元/年
保险期间30年
保险期间30年
保险期间终身
总保费7.6万元
不出险无给付
最高获24万元
总保费12.76万元
至少获12.76万元
最高获得24万元
总保费14.68万元
至少获得20万元
最高获得24万元
小投入,大保障
保费不损失
终身高保障
健康无忧A产品投保示例——企业白领
XX,女,25岁,在银行工作,深知健康保障很重要,决定购买一份保险,在退休以前拥有高额疾病保障。 她经过比较,选择了新华“健康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她决定今后十年,每年花4640元,即不到一部手机的价格,获得长达30年的40万重大疾病保障。
XX拥有的保障:
轻症疾病保险金(15种)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40万*20%=8万元,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40万*20%=8万元,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身故,给付4640元*1.1=5104元,合同终止;
因意外原因身故,给付基本保额40万元,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给付基本保额40万元,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60种)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4640元*1.1=5104元,合同终止;
因意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40万元,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40万元,合同终止。
健康无忧A产品投保示例——商务精英
XX先生,40岁,外企高级管理人员,有一对儿女,生活美满。国外生活的经历使他充分认识到健康保险的必要性。经过比较,他同样选择了“健康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
XX先生享有的保障:
轻症疾病保险金(15种)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40万*20%=8万元,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40万*20%=8万元,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身故,给付6360元*1.1=6996元,合同终止;
因意外原因身故,给付基本保额40万元,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给付基本保额40万元,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60种)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6360元*1.1=6996元,合同终止;
因意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40万元,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40万元,合同终止。
健康无忧B产品投保示例——普通职员
先生,30岁,上有老下有小,是全家的经济支柱,他希望在退休之前拥有一份健康保障。经过比较,他选择了健康无忧B款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他的理由是:有病保障,没病返钱。
先生享有的保障:
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给付主、附险实际交纳保险费4700元*20= 94000元。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身故,给付 4700元*1.1=5170元,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原因身故,给付基本保额20万元,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给付基本保额20万元,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男,30岁
健康无忧B款
基本保额20万
保障30年
20年交
年交保费合计4700元
健康无忧B产品投保示例——普通职员
轻症疾病保险金(15种)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20万元*20%=4万元,本项责任终止,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20万元*20%=4万元,本项责任终止,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60种)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4700元*1.1=5170元,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原初次因确诊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20万元,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20万元,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
健康无忧C产品投保示例——机关人士
XX女士,女,30岁,政府公务员。由于近年来公务员取消公费医疗纳入医保,她担心万一发生重症保障不足,想为自己补充一份重大疾病保障,经过比较,她看中了新华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
XX女士享有以下保障:
轻症疾病保险金(15种)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因意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20万元*20%
=4万元,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20万元*20%=4万元,本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60种)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4240元*1.1=4664元,合同终止。
因意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20万元,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2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
因疾病原因身故,给付4240元*1.1=4664元,合同终止;
因意外原因身故,给付基本保额20万元,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
给付基本保额20万元,合同终止。
谢谢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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