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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人寿祥鸿两全保险条款费率12页.doc

  • 更新时间: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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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lifus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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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对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③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4扣除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我们按合同约定解除本主险合同、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退还保险费的,还需扣除已给付过的任何保险金及您已领取的其他款项。

 

9.5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职业或工种的变更导致续期保险费的调整,请您按调整后的保险费交付以后各期保险费。 

 

9.6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9.7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9.8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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