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记分
20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违规行为的记分原则
主动承认、情节轻微、协助调查的,酌情从轻处理
——记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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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扣款
扣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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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延缓晋升
延缓晋升的原则:
违规分数每季度累计达到4分(含)以上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资格;
违规分数每季度累计达到8分(含)以上的,在最临近的考核月,取消当期晋升资格,并取消下一个考核期晋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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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限制评先表优
限制评先表优的原则:
一个记分周期内分值累计4分以上的,自违规处理决定下达月起连续12个月不得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不得参加公司任何形式的表彰奖励活动。
24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原则: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12分的,代理制销售人员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员工制销售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制销售人员退回原派遣单位;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案件的,或因触犯国家其它法律被司法机构拘留、逮捕、判处刑罚,直接计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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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
(二)
(三)
——对直接主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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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发生以下情形,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等的,销售人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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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名的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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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户是文盲,不会写字,在口头授权他人代签或代抄后,经客户按指模确认的,不构成违规。
客户已办理补签名的,不作为免责事由,但可作为从轻处理情节。
未尽审核义务,但即使协助客户办理补签名或补抄录手续的,可视为情节特别轻微,具备从轻处理情况时,可记1-3分;教唆或放任他人代签或代抄录;但及时协助客户办理补签名或补抄录手续的,可视为情节轻微,记4-6分;销售人员自行代签名、代抄写,或因代签名、代抄写引发客户退保纠纷,但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可记7-9分;因代签名或代抄写引发客户退保纠纷,并造成公司损失的,记10-12分。
附案例:
案例:销售人员代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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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刘某向客户张某介绍过保险条款后,张某投保1万元购买保险产品。签单后,公司回访人员电话询问客户相关信息后,发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由刘某代签。督察员与刘某核实情况,刘某主动承认错误,并配合督察员积极处理,及时联系客户进行补签名。
违规认定:
该案刘某故意代替投保人签署保险合同,符合新版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款的规定,应认定其违规行为成立。
违规处理:
鉴于刘某的行为已违反第十六条,由于是回访主动发现,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并积极配合督察员处理,主动联系客户进行补签名,可酌情从轻处理,记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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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应当对投保人的相关情况根据投保问卷进行询问,未进行询问导致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视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不论销售人员阻碍、诱导行为是否最终影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一旦实施,即属违规。
因客户本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此条违规。
附案例:
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要点提示
案例:阻碍如实告知致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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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5日,收展员郎某在明知投保人张某身患疾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并在投保告知栏中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2012年6月9日,客户张某因肝癌医治无效死亡,其受益人向我司申请理赔时,因带病投保被我司拒赔。经过投诉人及郎某双方访谈,及投诉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听取,郎某承认在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违规行为。
违规认定:
该案郎某明知被保险人身患疾病,且投保人已明确告知,但郎某仍未向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应认定构成第七条违规行为。
违规处理:
郎某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引发与客户纠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身誉,应认定为严重违规,根据第二十条第四款,可直接记12分,解除代理合同,并按第二十条追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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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类的销售误导的处理要点
因销售人员不了解公司产品而未向客户如实告知的,不得免责。
销售人员未隐瞒上述内容,客户因自身原因忘记或未能理解的,不构成违规。
依据隐瞒行为是否为营销员主观故意行为或产生后果的严重性给予差异性处理。
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的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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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有效期限和号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银行缴费账号等客户个人信息。
有足够证据证明销售人员已尽提醒义务,是客户本人提供了他人(非公司销售人员)联系电话或地址作为自己的联系方式或是客户本人故意提供不真实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等信息,销售人员并不知情的,不构成违规。
即使是客户本人要求在投保单中填写销售人员本人的联系电话或地址作为自己的联系方式,也不得免责。
附案例:
案例:提供虚假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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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预警回访发现,客户李某的联系电话为营销员陆某手机号码,回访人员立即调取了该营销员名下的保单清单,逐一进行面访排查,同时与陆某核实。陆某称担心交单时被其他营销员看到了客户的真实联系方式会被抢单,就提供了自己的联系电话。
违规认定:
该案陆某故意将自己的联系电话当作客户李某的联系电话,符合新版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应认定其违规行为成立。
违规处理:
违反第十七条第七款:“提供虚假客户信息”,如情节特别轻微,未造成损失,记4-6分;如造成损失,产生负面影响的,记7-9分;情节严重的,根据监管规定,原则上应予以记12分,解除代理合同。
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的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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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2-5工作日(含本数),可视为情节较为严重,扣7-9分;
截留6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可视为情节严重,扣10-12分(导致保单失效,主动协助复效、承担利息,可从轻处理)。
截留2工作日以下(含本数),主动归还资金、没有损失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小,具备从轻处理情况时,可扣4-6分。
附案例:
案例:挪用保费查处
1、业务员挪用客户保费1000元长达5个月,造成客户保单失效。
2、违规记分7分,扣除保证金500元。扣除主管当月管理津贴的21%。
3、对该业务员名下保单进行全部排查。
超越公司授权范围收取客户保费的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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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收取保费的事实,无论时间长短,均构成违规。
收取保费数额在5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交回,未造成客户保单失效的,可视为情节特别轻微,具备从轻处理情况时,可记1-3分;
收取保费数额在10000元以下(含本数)并及时交回,未造成客户保单失效的,可视为情节轻微,记4-6分;
收取保费数额在10000元(含本数)以上并及时交回,未造成客户保单失效的,可视为情节较为严重,记7-9分;
收取保费及时交回但已造成客户保单失效的,可视为情节严重,记10-12分。
附案例:
案例:代收现金违规行为
《处理规定适用手册》规定:只有在客户保单快过宽限期,而因客户出差、出国、长期离开住址等客户个人原因,采取转帐方式已来不及交费,销售人员在客户要求下收取了保费,并及时交回公司的情况,可酌情予以免责。
习总书记:
“心中要有敬畏,知道什么是高压线,想都不要想,一触即跳,才能守得住底线。”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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