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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传递爱心销售督察部40页.ppt

  • 更新时间:2015-11-15
  • 资料大小:2.5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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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一、不准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基金、银行理财等产品混淆销售,或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
二、不准套用“存款”、“本金”、“零存整取”等话题进行误导性宣传;
三、不准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承诺分红收益、或仅采用高档红利演示产品收益;
四、不准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佣金回扣或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
五、不准使用自制的宣传材料;
六、不准编造客户虚假信息、代替客户在投保单及其它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及文件上签字或唆使他人代替客户签名;
七、不准隐瞒客户保单中途退保会给客户造成的利益损失;
八、不准截留、挪用和侵占客户保险费;
九、不准借用、利用公司及产品名义欺骗、诈骗客户;
十、不准与客户或他人串通,制造虚假赔案骗取保险金。
      关于加强银保销售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寿人险苏发〔2013〕222号)——银保销售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育具备五项职业道德规范的销售人员,即: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专业胜任、客户至上、爱司敬业。

案例
规范产品说明会的风险提示
总公司规定
《关于加强落实《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寿人险个〔2013〕34号)
省分公司规定
《关于转发总公司《关于加强落实<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寿人险苏办发〔2013〕3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国寿人险苏发〔2014〕361号)

违规后果—中国保监会监管处罚
27
    7月中旬,上海保监局专门对生命人寿上海公司连下6份处罚决定书,对北京东路营销服务部的75场产品说明会情况进行了专门的监督审查,并就其中29场的违规行为“全国让利”、“终止销售”和承诺报到条款之外的利益,对生命人寿上海市分公司给予30万元的罚款,北京东路营销服务部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
    上海生命人寿总经理施文澜、副总经理曹方、总经理助理朱健被处以5万、3万、3万的罚款和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吴宏、汤敏君被处以罚款1万和警告处分。
1.在宣传材料和课件方面,易发常发的问题主要有:红利未按照高中低档演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缺少风险提示及利益假设,出现本金、利息、存款等混淆性词语,有关避税、资产保全的不恰当表述,对于保险产品和理财产品的介绍混淆,使用私制私印的产品宣传材料等。
2.在产品说明会组织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市分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向监察部报备,邀约时没有向被邀请人明确产品说明会的举办目的,以赠送高价值礼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诱导或强迫客户购买保险产品,销售产品组合没有详细说明等。
3.在产品说明会的资料留存方面,容易发生的问题是:没有按照说明会组织召开的时间建立档案,产品说明会没有留存相关清单、课件和录音录像资料。
4.在产品说明会现场管理不够规范,部分单位存在使用销售人员的银行卡代客户支付首期保费的现象;保密要求不严格,存在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销售人员或客户录音、录像的情形;宣传资料不规范,销售人员使用非制式资料或自制手写资料宣传产品,销售人员提供的计划书和利益演示表与公司提供内容不符,存在误导的可能性等。
产品说明会运作中的突出问题
1.产品说明会的宣传材料和课件原则上经由省分公司销售部门提交销售督察部审核通过,由市分公司销售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随意更改。
市分公司确实需要添加符合当地经营实际的要素而修改课件的,必须经过市分公司监察部审核通过。
产品说明会的利益演示表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提供的数据填写,同时产品说明会现场提供给客户的所有资料必须是总、省公司严格审核通过的材料,不得使用自行制订或手写的材料。
2.按照产品说明会组织召开的时间建立档案,留存必要的清单、课件、录音或影像资料,以备上级公司或监管机构检查。
3.严格财务管理要求,不得在现场使用销售人员的银行卡代客户支付首期保费。
4.严格保密要求,不允许公司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员录音、录像。
5.市分公司销售渠道应按规定提前向监察部通报产品说明会计划,监察部随机派人到产品说明会现场进行监督,相关部门间应积极支持配合,切实保证合规举办产品说明会,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进一步规范产品说明会管理的督察要求
规范产品宣传的风险提示
《关于规范产品宣传强化销售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国寿人险苏办发〔2012〕550号)
 
1、P2P网贷和非法集资的风险

2、非法获取和使用公民信息的风险
防控新型销售风险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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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风险类别——P2P网贷潜藏风险
P2P网贷滑向非法集资的风险
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虽然看起来与P2P网贷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但典型P2P网贷模式中,平台的盈利来源于撮合借款成功后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很可能使得网贷平台被认定为借款人非法集资的共犯。
开发平台的成本很低,类似开个网店,未来不排除有营销员在本职工作之余,开发一个这样的平台。应特别关注那些有网店经营经验或是对IT技术比较熟悉的营销员。
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有的营销员本人可能就是某家小企业的合伙人,或家族中有人办企业,如果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资金困难,则有可能通过网络平台自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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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P2P魅影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海证券报》记者 黄蕾 (2014-11-06讯)
平均每天就有1家P2P平台跑路或倒闭,10月,35家。
案例一:6月,一家承诺年收益12%以上P2P公司倒闭。客户介绍,旅游活动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短信通知,旅游集合地点在这家保险公司大门外。”这家保险公司在经其调查后发现,这是若干已离职员工的私售行为。之所以冒充在职人员,主要是为取得投资者的信任。
案例二:9月,一家保险公司接到匿名举报,有一场该公司的产品说明会,推介的并非保险产品,而是第三方理财产品。酒店正门挂有“某保险公司欢迎您”横幅,大厅张贴“某保险公司老客户联欢会”横幅及公司简介易拉宝,背景墙所述的却是“某P2P公司中秋客户答谢会”。全程都在介绍多家P2P公司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宣扬的年化收益率高达12%,现场认购者较踊跃。而向这些老客户兜售P2P产品的,正是这家保险公司某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部分保险营销员。
案例三:运作模式“一条龙”,保险分支机构全员私售P2P产品,一方面选择攻克保险公司老客户,介绍P2P平台公司与保险公司有合作关系。对于一些手上无现金流的老客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简单类比保险公司产品的分红收益与第三方理财的高额回报,让客户进行退保后购买理财产品。为此,他们代客户出面,以“当初没有收到回访电话、保单上非客户本人签名”等名义投诉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甚至补偿相应利息。
另一方面,这些第三方理财公司也同时挖掘新客户。在记者看到的一份P2P产品宣传资料上,注明合作单位有多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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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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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相关案例
陌生拜访是保险销售的重要形式,为促进销售,保险营销员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

案例一:北京某财产险公司车险营销员以500元价格从张某处非法购买20万条车主个人信息,被北京某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款1万元。

案例二: 太平洋保险公司北分营销员许某以5000元价格从赵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万条,被北京某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例三: 太平洋保险公司北分营销员苗某以500元价格从赵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00条,被北京某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四: 平安保险公司北分营销员李某以500元价格从赵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60条,被北京某区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由判处有期6个月,缓刑1年。

案例五:上海某支公司内勤刘某非法下载公司客户资料后,以2万元价格卖给生命人寿员工肖某和海某用于拓展保险业务,最终黄浦区法院于今年分别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1年至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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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江宁路营销服务部保险代理人范长江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长江于2011年底起,从邢洪武(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含有电话、住址等资料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拓展保险业务,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39,043条。


    同时,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向上海保监局发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沪虹发建[2014]10号),通报平安上海分公司、泰康上海分公司、大童上海分公司个别营销员因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而获刑,此外,平安公司人事部门员工因向营销员出售公司客户信息而获刑。
我们共同努力达成
不愿做
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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