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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宣导培训课件管理人员版43页.ppt

  • 更新时间:20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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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8. 不公平比较
绝对不会比银行利息低

收益比银行一年定期利率( 3.5% )高
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影响回访工作。
销售误导的常见表现形式
9.  阻碍回访
 指使投保人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指使客户不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达到独占客户资料或者隐瞒其它违规行为的目的

第三部分
销售误导的后果
销售误导
案例一
案例二
客户退保
行政处罚
销售误导
会对公司产生什么
损害?
思考
客户利益

团队发展
公司品牌
销售误导的恶果,不仅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品牌,而且会直接殃及团队发展以及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严重的更可能引致违法犯罪,并使公司及管理队伍面临严厉的问责风险。
经营秩序
销售误导对管理队伍的直接危害
第四部分
销售误导评价方式
保监会《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
(保监发[2012]105号)
   根据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效果评价指标得分对各公司治理销售误导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社会调查
指标评价
  利用保监会、行业协会等网站项社会公众开展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评价和意见。
政策解读一: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指标评价体系
分项指标
指标含义
保单件数继续率
评估期前溯12个月承保的期交保单在首个保单年度末宽限期内交费保单件数/评估期前溯12个月内承保的期交保单件数
累计趸交保单
件数退保率
评估期内退保的趸交保单件数/(评估期初累计有效的趸交保单件数+评估期内承保的趸交保单件数)
犹豫期内电话
回访成功率
评估期内通过电话回访方式在犹豫期内完成新契约回访的保单件数/评估期内承保的保单件数
新契约回访完成率
评估期内承保的保单中完成回访的保单件数/评估期内承保的保单件数
客户投诉率
评估期内保监会收到的对该公司的投诉件数/(评估期初的有效保单件数+评估期内承保的保单件数)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指标评价体系
分项指标
指标含义
销售误导类群体性事件
 对因销售误导引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群体性事件,涉案公司单次扣除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如果群体性事件涉及多家公司,仅针对监管认定须承担主要责任的公司扣分:
  销售误导类群体性事件,是指因销售误导引发5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上访、静坐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人身保险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一个营业场所内同时出现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的突发事件。
违规指数
(评估期内收到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处罚次数ⅹ10+评估期内收到责令予以撤换、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入保险业处罚人次ⅹ10 +评估期内收到10万元以上罚款次数ⅹ7+评估期内收到10万元以下罚款次数ⅹ5+评估期内受到警告次数ⅹ3+评估期内收到通报批评次数ⅹ2+评估期内接受监管谈话或监管意见书次数ⅹ1)/(评估期初的有效保单件数+评估期内承保的保单件数)
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指标评价体系
34
指标体系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价
网络调查不定期进行
定期评价
对外公布
落实整改
保监会对外公布评价体系得分结果和网络调查结果;
保监会公布总体评价结果并排名,同时选取和保险消费者满意度直接相关的分项指标进行公布,以便消费者监督改进。
保监会要求各公司根据评价指标披露结果,主动查找不择,落实整改,进一步提高销售品质、客户服务水平和应对重大风险的能力。
保监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方式
政策解读二: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2]99号)
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时销售误导行为,或者指使、教唆、帮助、直接或间接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以及有直接管理责任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包括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及营销员。
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销售误导行为发生,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员。
总公司间接责任追责标准
分公司间接责任追责标准
中心支公司间接责任追责标准
政策解读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禁止行为(销售误导相关部分)
禁止行为(销售误导相关部分)
政策解读四:
《个险渠道产品说明会管理办法(试行)》(XX人险发〔2012〕646号)
1
2
3
明确管理职责
4
宣传材料及课件管理
总省市三级公司的个险销售部是个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部门,负责法律合规、销售督察工作的部门是个险产品说明会的监督部门。
产品说明会应使用由省级分公司或以上机构统一设计的相关宣传材料。
产品说明会课件和产品话术指引由省级公司个险销售部制定,修改须经省级公司销售部门、销售督察部门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批准。
讲解人员资质管理
产品说明会的实施
具有2年以上寿险从业经验; 熟悉寿险市场,熟练掌握公司产品;具备较强的讲授能力和应变能力;诚信守法,近2年无客户有效投诉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产品说明会的举办单位应事前向上级公司个险销售部备案相关事项;
为防范销售误导风险,所在区域的监管机构有明确要求的,产品说明会应全程录音或录像。
政策解读五:
《关于加强犹豫期内新单电话回访工作的通知》(XX人险发〔2012〕403号)
发挥风险防范作用
提升新单客户信息真实性
提高回执核销及时性
确保数据抽取准确性
加强流转反馈时效性
确实保障新单回访质量
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甄别
妥善除了犹豫期内未回访成功件
确保新单回访工作落到实处
严格执行新单回访不成功佣金缓发政策
新单回访是防范经营风险、防止销售误导的关键环节
抓源头
强管理
完善回访工作
远离误导 共守诚信
销售人员事业发展的长久根基
寿险业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
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元素
全体客户的共同心声
诚信销售 远离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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