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利益的比较什么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保险利益的认定虽然一切保险利益均来源于法律、合同、习惯或惯例,但由于两大险种保险标的性质不同,保险利益产生的条件各异。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但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的,合同并不因此无效。
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则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它主要包括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已享有的利益,包括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债权利益等,是保险利益最为通常的形态。保险利益的成立要求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用金钱计算;必须是合法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即无论是现有利益还是预期利益,都必须在客观上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或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又称希望利益,是指通过现有利益而合理预期的未来利益,如盈利收入利益、租金收入利益、运费收入利益等。
责任利益主要是针对责任保险而言的。但基于财产保险标的的可估价性和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特点,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各个国家和地区保险立法对人身保险利益的规定有共同之处,即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保险利益的认定采取了不同的方法:01利益主义。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为判断标准,如英美的保险法就以此方式认定保险利益。
02同意主义。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益关系,均以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为判断标准,如韩国、德国、法国等的保险法就以此方式认定保险利益。03折中主义。将以上两者结合起来,如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立法。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上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和被保险人同意两者结合起来,既可以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又具有灵活性。保险利益的量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可估价性,决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都有量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量上表现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将因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这是因为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投保人以其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目的,在于财产因保险事故受损时能获得补偿。如果补偿金额不受保险利益的限制,被保险人以较少的损失获得较多的赔偿,则与损失补偿原则相悖,也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可估价因此保险利益一般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保险利益可以无限,但保险金额大小要受到缴费能力的限制;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的量取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法律上的相互关系或经济上的相互关系和依赖程度,但除法律或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有限制和缴费能力制约外,保险利益一般没有严格的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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