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X总,在XX向您介绍保险之前,有人给您介绍过保险的作用吗?客:没有,薛:那朋友之间平常聊天或交流时,谈起过这个话题吗?客:从来没有,所以我对保险一点都不了解。薛:既然这样,我先给您介绍一下保险的作用,客:好,薛: (用A4纸书写)所谓保险就是指在风险来临时,一种保护或降低损失的方法或工具。而我们每个人因为面临的风险不同,所以保险的 作用也就完全不同。以目前您的情况来说,保险能帮您解决以下方面的事情:1、因身体抱恙而影响到正常的企业经营带来的损失,2、因为资产混同、借贷关系、政策以及税务等等的原因对企业经营的影响,3、因为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财富缩水、流失给家庭生活带来的影响。
薛:X总,我们每天努力的打拼都是为了给最爱的家人幸福的生活和稳定的安全感。就像今年非常流行的那句话: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您说是吗?客:我大概听明白了,具体怎么体现呢?薛:举个例子:一般来说,企业经营难免产生相互借贷的三角债关系。我们假设:A、B、C均是私营业主。A是B的债权人,B是C的债权人,但债务到期后B一直未将资金归还给A,那么,A就可以向C行使债权。但如果B在保险公司有一张人寿保单,在正常情况下,A就无法向保险公司行使债权。客:是的,我知道三角债的事,应该叫代位诉讼。薛:是的,这在私营企业主之间是很常见的债务处理方式,叫“代位权诉讼”。所以,保险是财富安全的基础和重要工具。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旅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