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法理依据,责任保险概念和特点,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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