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服务基本规则:特殊情况下保全申请人资格规定,保全申请人为合法继承人(可委托一人办理),申请资格人填写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服刑监狱出具保全申请书为服刑人员本人签字证明。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可由监护人(须提供监护证明)作为申请人办理。投保人、被保险人成为植物人或意识不清的可由监护人(须提供监护证明)作为申请人办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满期后死亡,满期保险金未领取时,申请人为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
法定身份证明是指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18岁以下)、军人身份证件(包括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官证、离退休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需由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为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带编号的军事院校的学员证。
监护关系证明,1)对于申请资格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保全业务,并须提供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定监护人所申请办理的保全业务视为资格人亲办,2)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提供其收入证明的情况下,本人可申请办理保全业务,无需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3)监护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亲缘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法院判决。
若资格人与其监护人户籍在同一户口簿内,且该户口簿显示双方监护关系可提供户口簿作为监护关系证明;如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则须提供特定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现役军人可提供部队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或法院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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