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9年到1958年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国内团体保险的开立主要是为了补充社会福利的不足。1951年9月,国家颁布了职工《团体人身保险法》以配合劳动保险的实施。1956年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经营国内保险业务。由于人民公社的兴起,国家认为人民公社可代替国家保险,没有必要再开立其他保险公司。即个人保险,是经保险公司授权代理销售保险的人员,代表保险公司到客户居所、工作地点销售个人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后续服务。
即银行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产品多以个人保险为主,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海勒.锡格教授提出了团体保险的思想:雇主应当对自己雇佣的雇员因为意外事故、疾病、年老所致的伤残、工作能力丧失、死亡等带来的社会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最好的方式就是由雇主支付保险费为雇员购买保险。
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与班达梭皮革公司签订世界上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从而标志着团体人寿保险的产生。我国团体保险诞生,颁布了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作为国家实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人寿保险更名为**保险公司,成立了团体保险部,专门从事对公司系统内团体保险业务的销售指导和业务管理工作。
团险渠道大力发展短期险市场,业务快速增长,效益大幅提升,渠道明显优化。近年来,成功开拓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承保全国公安民警保险,实现对国家武装力量的保险全覆盖。团险渠道短期险市场份额达到45%,领先第二名20个百分点,市场地位保持稳定。目前,团险渠道已成为公司主要创利渠道,为公司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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