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投保人:团体企业或组织,被保险人:企业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保障内容:涉及因被保险人疾病、残疾、身故、退休而导致的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生存(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扩展:除了上述标准的团体保险业务,还涵盖公交、旅游、学生等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特征的人身保险业务。一、投保人数:不得少于3人,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的自然人。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发纸质及电子保险凭证,并提供保险凭证查询渠道,三、费率责任变更保监要求:指保险期间>1年的团体保险产品费率责任变更(注保险期间<1年的团体保险产品费率变更不需要保监审批及报备)团体保险监管要求1,团体保险监管要求2,适用上述特殊情形承保团体保险必须经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同意,并每季度向承保机构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保险公司承保时: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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