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财产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内在缺陷,造成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本身的损坏,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必要的合理的修理或重置费用。
本附加险不负责赔偿:(一)在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之日起一年内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的损失;(二)改变、修理、增加或非正常使用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造成的损失;(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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