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就其开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物)投保本保险。
对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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