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出具了保险合同中载明建筑物的工程建筑材料已达到国家相关验收标准的证明文件,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本附加条款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建筑材料化学性、放射性污染所造成人员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每张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但竣工验收后的装修造成的污染除外。
本附加条款每张保险凭证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在本保险期限内每张保险凭证的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的保险期间为二年,自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保险人指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对建筑的质量检查通过之日起算。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算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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