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购置价。
第二条 保险金额可按照投保时的新机械设备购置价确定,也可按照机械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年折旧率为12.5%。
第四条 本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发生多次赔款的,其免赔率从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增加5%,累计增加的免赔率以20%为限。但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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