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的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互不欺瞒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单证填制中的风险点,职业类别,特别约定,健康险要约,投保单签署与用印,报告书,课程大纲,保单承保过程中的风险点,客户服务中的风险点,风险管理相关政策法规。
服务时效与客户投诉,保单送达的回执核销,客户档案的管理,保单正本与发票原件,保单保全时效的重要性,被保险人的增加与减少,保额与责任的调整与变更,理赔服务中的风险,接报案处理,理赔资料收取,赔款支付告知,拒赔案件处理,新《保险法》对团体保险的影响 ,明确了团体保险的保险利益,明确了团体保险受益人的规定 ,对团体保险发展影响深远。
新《保险法》第131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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