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树立银保渠道作风建设,夯实渠道建设与业务基础,贯彻“三个根本机制”,提升各级管理干部经营水平,提高两支队伍销售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保渠道活动量管理办法适用于销售人员与管理人员,其中销售人员分为:专管员、理财经理、专管员团队主管、理财经理团队主管,推行日活动管理;管理人员分为:县(区)银保部经理(城区专营单位经理)、县(区)分管银保业务副经理、市公司银保部经理、市公司分管银保业务副总经理、省公司一般管理人员、省公司银保部总经理,推行周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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