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索赔资格审验
(一) 审验客户提交的保险合同类单证,对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签收材料,并与客户做好解释说明:
1. 客户本次出险申请理赔无对应的保险责任 举例:如客户购买福如东海寿险,附加 08 重大疾病保险,本次客户因阑尾炎住院治疗,申请住院医疗保险,因客户未购买医疗险险种,无法申请索赔。
2. 客户本次出险不在有效保障期内 举例:客户于 2009 年 10 月 11 日投保福如东海寿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11 年 10月 1 日客户提出医疗险不予续保声明。2012 年 2 月 3 日客户因阑尾炎住院治疗,申请住院医疗保险。因住院医疗保险已于 2011 年 10 月 11 日终止,无法申请理赔。
(二) 审验索赔申请人是否是索赔申请权利人或其合法受托人 下列人员具备申请人资格:
1. 对身故保险金享有给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保险合同上所明确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身故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申请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 对生存保险金(高残、伤残、重大疾病、医疗等类型)享有给付或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是被保险人本人;被 保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申请人应为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
3. 享有保费豁免请求权的保险金申请权利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 权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应为其监护人;
4. 上述权利人可以书面委托并授权亲属、朋友作为其代理人向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索赔申请;
5. 索赔申请时如为委托代理状态,签收人员应注意书面委托文件上( 与索赔申请书合并一起)是否明确记载委托代理事项,以明确受托人的权利。 对于索赔申请人不具有索赔权的与客户进行解释说明,暂不受理签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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