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的转移5相关案例分析目录CONTENTS章节1保险利益的概念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概念保险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及承保危险之间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具有适法性,指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 保险利益具有可估价性,即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能够以货币来表征或衡量。3.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指确定利益(现有利益)或可得确定的利益(期待利益)。章节2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丧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已无利害关系。 7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17000元。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2003年1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5800元。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诉讼费由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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