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解读
利 团险渠道与政府、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养老、医疗、护理等带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险种将会更为便利,甚至跨越渠道限制与其他渠道合作开发相关保险产品也将成为可能。
2、关于业务范围的放宽
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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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条款变更的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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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变更原有条款、费率的业务监管要求;
所有团体类短险业务将可以调整保险条款和费率,公司可以在规范程序的前提下增加团险短期险产品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为未来发展长期团险预留了政策空间,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团险业务也可以根据情况灵活设计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将带动长期团险业务的发展;
随着对“团体保险”界定标准的放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可能纳入长期团体保险范畴。
3、关于条款变更的放宽
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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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承保地域的放宽
承保公司至少在下列任一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即可:
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承保时50%以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或承保时50%以上保费缴纳来源所在地
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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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投保人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放宽了对保险公司承保机构的要求,为跨区域投保提供了便利。
4、关于承保地域的放宽
利好
挑战
新政将有利于机构布局较少的中小保险公司,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
同时在公司内部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分公司之间开展业务竞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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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不提供被保险人清单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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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不提供被保险人清单的例外
利好
无清单范围的扩大,对某些特定业务发展带来重大利好;
特定业务:特殊群体(以政府作为投保人)、建工险、保密性质;
不提供清单,但需做到可“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
特殊业务上报审批。
乘意险、旅游险:车站或景点个人购买的不属于团体保险,不适用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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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允许不签发保险凭证的例外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凭证的,可以提供电子保险凭证,同时应向被保险人提供网络、电话和柜面等保险凭证查询渠道;符合无清单方式承保的,可以不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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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保金可以不退还交款账户的例外
投保人原交款账户销户或原交款账户存在异常状态导致无法转账成功的,经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其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或者承继投保人权利的人;
投保人收入和支出账户不一致的,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退保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至投保人指定账户,该指定账户应属于投保人;
投保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且根据有关规定应将退保金转账至财政或国库账户的,或者按照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应将退保金转账至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账户的;
投保人没有银行账户或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费的;
经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被保险人个人缴纳的保费可以退还给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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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特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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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特定团体
利好
明确“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消除了非法人团体中由自然人购买团体保险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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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条款和费率变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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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取消
取消限制性条款: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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