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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及责任追究人身保险18页.ppt

  • 更新时间:201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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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近几年,寿险销售误导问题备受社会各界诟病,严重影响保险行业形象,甚至伤及行业发展的诚信根基。
     销售误导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寿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桎梏,因此,保监会将治理寿险销售误导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并于2012年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人身保险销售误导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认定,明确了寿险公司销售误导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综合治理销售误导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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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保监发〔2012〕14号《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重点解决人身保险销售误导问题的工作部署,按照“突出重点、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保监会拟加大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保监发〔2012〕99号《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进一步强化各人身保险公司对销售误导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销售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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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概述
会议为什么低效
如何提高会议效能
重要性
相关定义
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三、保监发【2012】99号《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责任追究对象
标准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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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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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相关定义

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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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表现形式
欺骗
隐瞒
诱导
其他
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责任免除条款;
退保损失;
万能险、投连险保险费用扣除情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部分承诺保证利益;
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
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或诱导投保人不接受、不如实回答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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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欺骗的表现形式
隐瞒
诱导
其他
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
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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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个人保险代理人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对应《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对应《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对应《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处罚标准
其他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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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概述
会议为什么低效
如何提高会议效能
重要性
相关定义
表现形式
处罚标准

三、保监发【2012】99号《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责任追究对象
标准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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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责任追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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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责任人
隐瞒
诱导
其他
总体原则:“责任明确、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明确从总公司到各级分支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管控责任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标准。
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对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起直接作用的有关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营销员。包括
指挥、决策、组织、实施或者参与实施销售误导行为,
或者指使、教唆、帮助、直接或者间接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
以及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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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问责处理标准
对于因销售误导受到监管处罚的问责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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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问责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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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
保监会规定的群体性事件响应层级:
公司《非正常退保、给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群体性事件响应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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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从重、从轻
分享结束,感谢聆听
销售误导是保监会、保监局历年来关注的重点,希望通过此次分享能够引起我公司全体伙伴的重视,真正做到合规经营、绿色行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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